今天是2024年3月16日 星期六,欢迎光临本站 全国项目认定中心,专注于中小型企业科技项目申报 网址:尊龙凯时(中国)人生就是搏!

行业资讯

指南建议!征集2023年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时间条件和奖补流程-ag尊龙凯时·中国官方网站

文字: 2022/12/12    浏览次数:536    

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蒋健关于征集2023年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时间条件和奖补流程指南建议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你大家指导说明!

政策专人免费指导电话: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一、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征集补贴要求

充分发挥基金项目的导向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的出题机制,同时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等创新主体的出题作用,指南建议应紧紧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加速推动高质量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具体要求如下:

(一)紧密结合我市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量子科学、网络与信息安全、城市安全、空天信息、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光伏及新能源、绿色食品及现代种业、创意文化、智能家电、氢能等产业链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凝练关键科学与技术问题。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集聚优势创新资源,推动协同创新。出题单位类型为企业的,提出的项目指南建议应是企业自身不具备攻克能力,需要依托其他单位开展攻关。出题单位类型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提出的项目指南建议应有意向合作企业支持成果转化,意向合作企业应有资助。出题单位类型为医疗机构的,对有无意向合作单位不作要求。

(三)基金项目立项后,预期成果有产品的项目市科技局给予20万元资助,预期成果有专利的市科技局给予10万元资助。

二、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时间流程

指南建议由依托单位统一报送,不受理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指南建议。项目依托单位将指南建议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汇总整理,再由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统一推荐至市科技局。

请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高度重视,指派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具体负责,并及时与市科技局做好对接工作。请各单位认真填写汇总《2023年度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建议征集表》(见附件2),并于2023112日前将可编辑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报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

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应用基础研究,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设立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主要面向合肥市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围绕合肥市科技、产业发展需求,支持在重点领域和方向开展任务导向型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三条  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向基金捐资。基金由合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合肥市财政局依法对基金的预算、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第三方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建立以企业为主的出题机制,同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等创新主体的出题作用。

鼓励企业围绕所属产业链存在的关键技术短板、不足等,提出需要攻关的基金项目指南建议。企业提出的项目指南建议应是该企业自身不具备攻克能力,需要依托其他单位开展攻关。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合肥市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提出需要攻关的基金项目指南建议,项目指南建议应有意向合作企业支持成果转化。

鼓励医疗机构围绕人民生命健康需求方向,围绕重大疾病、危重症、急重症、地方病、职业病、多学科交叉领域的临床诊疗技术研究,以及新型高端医疗装备、新材料在临床诊治上的应用探索等,提出需要攻关的基金项目指南建议。

第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基金项目指南建议征集通知,组织对征集到的指南建议进行遴选,重点支持纳入合肥市可转化科技成果库且有单位资助研究的项目指南建议,经局长办公会确认后,发布申报指南及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要求等内容。申请人按照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基金项目实行定期集中受理方式,每年集中评审一次。

第六条  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骨干申请人可放宽至硕士学位。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有承担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三)同一年度每位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报1项本基金项目。

第七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一般为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肥市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专门的科研、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以及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

第八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科研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项目依托单位将申报项目报送至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再由县(市、区)科技部门统一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县(市、区)科技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并组织评审,按程序进行审定和公示,列入基金项目立项。有单位资助研究的项目,出资单位应于公示期结束前将出资经费一次性转入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逾期未转账的不予立项,空缺名额按照集体决策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基金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部门,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采取前资助的方式,预期成果有专利的项目资助10万元,预期成果有产品的项目资助20万元。资助经费于项目任务书签订后一次性核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试点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及时报送研究进展和研究成果,按要求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路演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保障工作,鼓励依托单位对项目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县(市、区)科技部门复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为两年。基金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工作总结和研究成果报告,经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原执行期到期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至合肥市域新单位,需在新单位继续开展项目研究,且能实现合同书原定内容和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市科技局批准后继续实施。如项目负责人因调动、个人健康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的,依托单位应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终止的建议,报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市科技局批准后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终止的项目,收回结余市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验收以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为依据,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验收意见一般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有单位资助研究的项目验收时,应征求出资单位意见。

(一)项目基本完成合同书任务,取得研究成果,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

(二)由于技术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其他方面未出现较大问题的,验收结论为结题。结题报告需写明项目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三)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研究内容、过程、进度与合同书约定存在较大偏差且未得到批准,验收材料存在较大问题,资金使用存在严重不合理等问题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整改,2个月内重新验收。若再次验收仍不能通过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基金项目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导向。市科技局负责对接项目依托单位,及时跟踪了解基金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基金项目科技成果登记情况,组织开展基金项目成果路演活动,积极推动项目成果在合肥市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hefei municip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和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基金项目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抄袭剽窃、违背科技伦理、违反本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批评、通报、中止或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并按照科技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12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百度统计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