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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ag尊龙凯时·中国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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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 浏览次数:477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科企秘〔2023〕26号),现就我市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20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1. 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 注册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网”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对涉密企业,须将高企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 查阅确认。企业申报材料由“国网”直接导入“省网”,无需在“省网”重复提交,申报企业须于省申报截止时间10日后,登录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阅确认导入的申报材料情况是否清晰完整。登录省网需注册,并选择宿州市科技局作为注册审核机构。
(二)中介机构注册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在省网注册登记,并上传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和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1)。已注册的中介机构如需更新证明材料,用原用户名和密码重新登录上传提交。
(三)分级审核推荐
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与所在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好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税务部门按照《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纳税辅导期制度(暂行)》的通知( 宿税函〔2019〕10号)的要求,采取交叉审核、联合审核等多种形式,对拟申报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和辅导审核,形成《高新技术企业辅导审核表》(附件5)、辅导意见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审核表》(税务部门适用),并在联合推荐会上反馈辅导审核结果。经三部门会商,对符合条件的,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4)。
四、推荐上报。
(一)审计中介机构资质材料扫描件(pdf格式)由县区、园区科技部门汇总后于3月底、5月底和7月底报至市科技局高新科。包括中介机构承诺书、三年无不良记录证明、营业执照、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如通过金融机构的工资发放资料等)。
(二)“国网”高企申报材料,分别于4月21日、6月21日和8月21日前提交,专家预审后,如有问题将退回修改。
(三)县区、园区税务部门分户形成《高新技术企业辅导审核表》(附件5)、辅导意见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审核表》(税务部门适用),并分别于4月21日、6月21日和8月21日前报送至市税务局。
(四)县区、园区科技部门汇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4),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盖章后分别于4月21日、6月21日和8月21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五)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入国网在线打印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字、盖章后将纸质材料按《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顺序装订成册(纸质材料和网上材料须一致,一式两份),报送至县区、园区科技部门,由县区、园区科技部门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三)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四)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五)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国网的申报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一致,系统内上传的所有证明材料须采用pdf格式;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须标注页码,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县区。
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20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1. 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 注册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网”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对涉密企业,须将高企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 查阅确认。企业申报材料由“国网”直接导入“省网”,无需在“省网”重复提交,申报企业须于省申报截止时间10日后,登录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阅确认导入的申报材料情况是否清晰完整。登录省网需注册,并选择宿州市科技局作为注册审核机构。
(二)中介机构注册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在省网注册登记,并上传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和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1)。已注册的中介机构如需更新证明材料,用原用户名和密码重新登录上传提交。
(三)分级审核推荐
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与所在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好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税务部门按照《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纳税辅导期制度(暂行)》的通知( 宿税函〔2019〕10号)的要求,采取交叉审核、联合审核等多种形式,对拟申报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和辅导审核,形成《高新技术企业辅导审核表》(附件5)、辅导意见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审核表》(税务部门适用),并在联合推荐会上反馈辅导审核结果。经三部门会商,对符合条件的,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4)。
四、推荐上报。
(一)审计中介机构资质材料扫描件(pdf格式)由县区、园区科技部门汇总后于3月底、5月底和7月底报至市科技局高新科。包括中介机构承诺书、三年无不良记录证明、营业执照、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如通过金融机构的工资发放资料等)。
(二)“国网”高企申报材料,分别于4月21日、6月21日和8月21日前提交,专家预审后,如有问题将退回修改。
(三)县区、园区税务部门分户形成《高新技术企业辅导审核表》(附件5)、辅导意见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审核表》(税务部门适用),并分别于4月21日、6月21日和8月21日前报送至市税务局。
(四)县区、园区科技部门汇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4),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盖章后分别于4月21日、6月21日和8月21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五)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入国网在线打印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字、盖章后将纸质材料按《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顺序装订成册(纸质材料和网上材料须一致,一式两份),报送至县区、园区科技部门,由县区、园区科技部门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三)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四)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五)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国网的申报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一致,系统内上传的所有证明材料须采用pdf格式;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须标注页码,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县区。